1. 59博论坛官网

    1. 新闻资讯
      邮箱:267319152@qq.com
      地址 :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2706室

      咨询热线

      0551-65898801

      政策法规

      首页 >新闻资讯>政策法规

      植物检疫条例

      来源:59博论坛官网时间 :2015-10-20

        第一条 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、虫 、杂草传播蔓延 ,保护农业、林业生产安全,制定本条例 。
        第二条 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 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。
        第三条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,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。
       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、机场 、港口、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,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。
        第四条 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、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、虫、杂草 ,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。农业 、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,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,制定本省 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补充名单,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。
        第五条 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,应划为疫区,采取封锁、消灭措施,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;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,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,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。
       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、当地的地理环境、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 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 ,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。
       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 ,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;发生特大疫情时 ,经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,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,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。
        第六条 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,由省 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。
       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以上的 ,由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 、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,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。
        疫区、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,与划定时同 。
        第七条 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,属于下列情况的  ,必须经过检疫:
        (一)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、植物产品名单的 ,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 ,必须经过检疫;
        (二)凡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,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,在调运之前,都必须经过检疫。
        第八条 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 ,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。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、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,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,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,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;无法消毒处理的,应停止调运。
       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。
       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、运载工具、场地、仓库等,也应实施检疫。如已污染,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。
       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、货物搬运、开拆、取样 、储存 、消毒处理等费用 ,由托运人负责 。
        第九条 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 。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 、交通 、民航、邮政部门制定。
        第十条 省 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,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 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 ,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;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。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,必要时可以复检。
        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 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。
        第十一条 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,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、母树林基地。试验 、推广的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,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。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。
        第十二条 从国外引进种子 、苗木,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,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。但是,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、苗木,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,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。
        从国外引进、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、虫的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,必须隔离试种,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、观察和检疫,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、虫的 ,方可分散种植 。
        第十三条 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,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 。因教学 、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,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,属于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。
        第十四条 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、虫、杂草 ,必须及时查清情况,立即报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,采取措施 ,彻底消灭 ,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、林业主管部门 。
        第十五条 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。
        第十六条 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,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 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、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 。特大疫情的防治费,国家酌情给予补助。
        第十七条 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,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。
        第十八条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,可以处以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负责赔偿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        (一)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;
        (二)伪造 、涂改、买卖 、转让植物检疫单证、印章、标志 、封识的;
        (三)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 、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、植物产品的 ;
        (四)违反本条例规定,擅自开拆植物、植物产品包装,调换植物、植物产品,或者擅自改变植物、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;
        (五)违反本条例规定 ,引起疫情扩散的 。
        有前款第(一)、(二) 、(三)、(四)项所列情形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。
     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、没收、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。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。
        第十九条 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,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、植物产品的运输 、邮寄工作中,徇私舞弊 、玩忽职守的 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    第二十条 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,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 ;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。
        第二十一条 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 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。
        第二十二条 进出口植物的检疫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的规定执行 。
        第二十三条 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。各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,结合当地具体情况,制定实施办法 。
        第二十四条 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国务院批准 、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发布的《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


      地 址: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2706室

      ICP备案号 :皖ICP备15018178号-1  

      0551-65898801

      周一至周五(08:30--18:00)

      关注公众号

      1. XML地图